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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无故遭辞退 司法所支招维权
2020-09-01 15:30:15 阅读量:308

李女士今年39岁,她于2013年6月11日到一家建材经销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工作至今,该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如今,李女士已怀孕四个月,公司知道她怀孕后,在工作过程中对她百般刁难,并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7月,李女士来到花乡司法所咨询,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但不知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应进行哪些法律程序。

说法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解李女士的情况后,对其进行了详细解答,并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公司未与李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自2013年7月11日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未给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该机构追缴社会保险。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时,应持劳动合同书和身份证。无劳动合同的,可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持裁决书和身份证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第三,李女士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无故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该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赔偿金。为顺利维权,建议李女士向单位索取书面辞退通知,以此作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第四,关于法律程序。就争议事项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关系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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