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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职工申请年休假 工资补偿胜诉
2020-08-28 17:37:16 阅读量:306

年休假本是每名在职职工应享受的权利,但是有不少职工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没有休满年休假。对于跳槽的职工来说,没有休的年休假能够获得相应的工资补偿么?

案件回放:

职工老杨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唐山市某印刷厂,成为一名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并同意向老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老杨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称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老杨实际上也休了5天年休假,无需再补偿。

老杨则提出自己是21年工龄,每年应该享受15天年休假。双方协商不成,老杨向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了老杨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律师说法:

职工年休假应按累计工作时间算。“员工每年究竟能享受几天的带薪年休假,是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介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所以,员工每年究竟享受几天的带薪年休假,是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员工的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张雪敏律师认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年休假天数,该理解明显违反了以上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老杨虽然在该印刷厂仅工作了1年,但老杨的累计工作年限是21年,其就当然享受每年15天的带薪年休假。公司规定的新员工第一年享受5天休假,对老王来说,因其违反“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产生约束力,所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老杨的请求。

相关提示:

张雪敏律师在此提醒劳动者,计算年休假工资时,很多员工也容易产生的一个错误的理解,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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