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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提标
2019-10-30 09:41:33 阅读量:462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2019年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1.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864元的补到2864元。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到2820元、2256元、1692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339元的补到133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97元的补到1097元。

  

另外,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相关文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864元的,补到2864元。

  

据悉,以上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大同日报记者  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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