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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回大同创业这些规定你应该知道
2016-11-09 08:59:58 阅读量:799 作者:admin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人选择了自己当老板,大学生回大同创业。然而,由于对劳动用工法律、企业管理知之甚少等原因,又使得他们不时会遭遇一些令人头痛的纠纷。

【案例】201571日,李丽虹、刘笑雨等四名大学同学通过贷款、寻求资助等多项途径,各自筹资25万元,回乡开办了一家公司,并由李丽虹担任法定代表人,刘笑雨出任业务经理,月工资4000元。年底,刘笑雨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双倍工资。李丽虹则代表公司表示:你是公司原始股东和联合创始人,且持25%的股份,公司根本无需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点评】李丽虹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说,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替代。与之对应,一方面,刘笑雨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即对内,对公司负有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又是刘笑雨的用人单位,即对外,刘笑雨是公司职工之一。正因为刘笑雨是以公司职工的身份出现并领取工资,决定了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时用工  计件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2015710日,为避免参与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式的招聘,郭筱芳等3名同村大学生选择了回乡创业,不仅成立了一家公司,而且招聘了李春兰等6名员工。虽然合同约定大家实行计件工资,但因货物供不应求,公司在大家完成计件任务后,也不时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年底,面对李春兰等索要加班工资,郭筱芳答复说:虽然你们加班属实,但已领取更多的计件工资,自然无权再要加班工资。

【点评】郭筱芳的观点是错误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正因为李春兰等在完成计件任务之后,仍被公司要求延时工作,决定了公司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解聘员工  随心所欲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邱某是大学毕业回乡创业的艾芩萍等3名同乡开办公司后,所聘请的员工。2016年元月9日,邱某迟到10余分钟,被身为法定代表人的艾芩萍批评后,不仅拒不认错,还与艾芩萍大吵了一通。艾芩萍一气之下,代表公司让邱某“立马滚蛋!”谁知,邱某却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基于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后,岂料法院也支持了邱某的请求

【点评】公司的确应当向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存在其他合法事由。公司基于邱某迟到10余分钟、拒不认错、与领导争吵而让其“立马滚蛋!”显然不在其列,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邱某有权根据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承担双倍赔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支付工资  缺乏证据应担不利后果

【案例】201512月底,回乡创业的大学生周婷娜,突然接到已被其解聘的员工李某的起诉状,说是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半年工资。“怎么会是这样?我不是每月5日前都已如数付清给你上月工资吗?”法庭上,周婷娜满腹疑问。“你说付了应该靠证据说话,有什么证据?”李某反问。“我都是当面给你的,还需要证据吗?”周婷娜忍不住提高了声音。然而,法院最终却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正因为周婷娜违反工资支付流程,导致负有举证责任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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